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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印發(fā)寧德市總工會機關效能建設八項制度的通知(3)
作者: 文章來源: 更新時間:2013-03-14 15:03 我要評論 

四、首問負責制

第一條 首問負責制是指服務對象來電、來信或者來人到市總工會咨詢、辦理業(yè)務,首問責任人要按照職責和程序,認真登記、及時辦理或引導幫助聯系,給予答復解釋。

第二條 首問責任人,是指市總工會接待前來咨詢、辦事的第一位工作人員。

第三條 服務內容:首問責任人對屬于市總工會職責范圍內的承辦事項,對相關材料齊全的,應當在規(guī)定辦結時限內及時辦理;對相關材料不全的,應當一次性告知需補充的材料、有關辦事程序及要求;若經辦人不在的,應先將服務對象的有關材料收下,做好記錄,并及時移交給經辦人。對不屬于市總工會職責范圍內的事項,應認真做好解釋引導工作,盡己所能給予幫助和指導并讓辦事人滿意。

第四條 工作要求:

(一)依法辦事,依紀辦事,增強法制意識和紀律意識。嚴格遵守《工會法》及有關法律法規(guī),嚴格執(zhí)行政令黨規(guī),準確把握政策規(guī)定,規(guī)范辦事程序;

(二)高效快捷,提高服務效率。本著高效、務實、快速、便捷的辦事原則,堅決避免遇事互相推諉、久拖不決的現象發(fā)生;

(三)熱情誠懇,提高服務質量。接待服務對象,應熱情禮貌,態(tài)度誠懇,熱心招呼,認真聽講,主動解答;接聽電話咨詢,語氣溫和,回答認真,不得使用生硬和使人反感的語言;

(四)文明優(yōu)質,提升服務水準。遇服務對象感情偏激時,須耐心說服引導,堅持以理服人,以情感人,堅決杜絕與之爭執(zhí)。

第五條 責任追究:未執(zhí)行首問負責制或執(zhí)行不到位的工作人員,市總工會黨組將嚴肅問責、依章處理并通報批評,發(fā)生重大負面影響的堅決予以相應處分。

五、一次性告知制度

第一條 一次性告知制是指承辦人對管理和服務對象要求辦理的事項,應當場審核其有關手續(xù)和材料,按照規(guī)定及時辦理和對手續(xù)、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應在規(guī)定時間內一次性向管理相對人或服務對象,告知辦事程序和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工作制度。

第二條 對于管理相對人或服務對象申請辦理的事項,承辦人要當場確定是否受理,對申請人提交的申請材料目錄及材料格式進行審查。審查的內容有:

(一)申請事項是否屬本機關(單位)職權范圍;

(二)申請人是否按照法律、法規(guī)和文件的規(guī)定提交了符合規(guī)定數量、種類的申請材料;

(三)申請人提供的申請材料是否符合規(guī)定的格式;

(四)其他有關事項。

第三條 申請事項不屬于本機關(單位)職權范圍的,應當即時作出不予受理的決定,并告知申請人向有關行政機關申請。

第四條 申請材料存在可以當場更正的錯誤的,應當允許申請人當場更正。

第五條 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格式要求,應當當場一次性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

第六條 申請事項屬于本機關(單位)職權范圍,申請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請人按照本機關(單位)的要求提交全部補正申請材料的,應當受理。

第七條 不能正確執(zhí)行一次性告知制或因不負責任產生不良后果,一經舉報查實,按行政過錯責任追究制度處理。三次以上不能正確履行制度的調離相關工作崗位。

六、效能告誡制度

第一條  效能告誡是指機關工作人員在思想、學習、工作和生活等方面存在一定問題和不足,但又達不到行政處分的,由市總分管領導以談話或書面形式及時向本人指出,責成按期改正的一種教育、管理的方法。

第二條  告誡一般先進行談話告誡,再進行書面告誡。談話告誡是以個別談話的形式對機關工作人員進行告誡;書面告誡是以發(fā)出書面告誡通知書的形式進行告誡。

第三條  機關工作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進行告誡:

(一)無故三次不參加單位組織的各種學習、會議、活動的;

(二)不嚴格遵守紀律,造謠、信謠、傳謠的;

(三)在工作、學習和生活中違反紀律制度,造成不良影響的;

(四)有以權謀私、假公濟私、弄虛作假、虛報浮夸或有不廉潔行為,情節(jié)輕微的;

(五)違反社會公德、職業(yè)道德和家庭美德,鄰里關系處理不好的;

(六)完不成年度工作目標、量化考核目標或工作任務的;

(七)因作風飄浮,工作推諉拖沓,服務態(tài)度差,群眾上訪或投訴的;

(八)在工作中鬧無原則糾紛,搬弄是非,影響同志之間團結的;

(九)市總領導認為有其它問題或不足,有必要予以告誡的。

第四條  告誡程序

(一)會議決定。對機關工作人員實行告誡,由主席辦公會議討論決定。

(二)談話告誡。由市總分管領導對被告誡人員進行,指出被告誡人員存在的問題及不足,提出要求,明確改正措施,限期進行整改。

(三)書面告誡。對經過談話告誡,告誡期滿,仍沒有明顯轉變的,由市總工會進行書面告誡并限期進行整改,仍不改正的,給予紀律或行政處理。

第五條  告誡要以教育為主,實事求是,要把握政策,講究方法,就事論事,不捕風捉影,不主觀臆斷,對一時弄不清的問題,先組織調查,再視情況決定是否進行告誡。

第六條  談話告誡或書面告誡的材料,不裝入本人檔案,凡年內經談話告誡并按期改正的,不予追究;經書面告誡的,當年內不得評選先進;經書面告誡而又無明顯改正的,在當年度考核中不得評為合格及以上等次。

七、責任追究制度

第一條 本機關工作人員在工作中,影響機關工作秩序和效能,影響市總工會工作人員形象,損害服務對象合法權力等,尚未構成違法違紀的,依照本制度追究其效能責任。

第二條 因工作過錯造成市總工會聲譽、財產等損失的將追究相應責任。

第三條 責任追究的范圍和內容:

(一)不認真履行崗位職責、辦事拖拉、互相推諉、效率低下,超過辦事承諾時限或在規(guī)定時間內完不成目標任務的。

(二)對外來咨詢者或服務對象態(tài)度冷漠生硬,言行舉止不文明禮貌。

(三)紀律松懈,不遵守考勤制度,對工作不負責任、玩忽職守。

(四)不該辦的事不給外來人員說明原因,造成不必要的誤解。

(五)在工作時間上網聊天、炒股、玩電腦游戲、不遵守作息時間,上下班遲到、早退、無故礦工的。

(六)上班時間擅離崗位、擅離職守、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職責,延誤服務對象辦事的。

(七)未按規(guī)定執(zhí)行機關崗位責任制、首問責任制、限時辦結制等制度的。

第四條 責任追究的形式

機關工作人員有上述行為,依據不同情況分別處以:

(一)批評教育、誡勉談話。

(二)書面告誡、深刻檢討。

(三)通報批評、限期整改。

(四)組織處理。

第五條 責任追究的處理

(一)工作人員受到批評教育的,取消當年評選先進資格。

(二)工作人員受到書面告誡的,當年考核不能定為“職稱”以上等次。

(三)工作人員受到通報批評的,扣發(fā)當年獎金,年終考核定為“不稱職”。

八、“馬上就辦”工作制

第一條 牢固樹立“依法行政、服務至上、文明辦公、講求實效”的意識,大力推行“立說立行、馬上就辦、辦就辦好”的工作理念,本著急事急辦、要事快辦、特事特辦的原則,認真開展各項工作。

第二條 簡化工作程序。按照“能減則減,能放則放,能快則快,能優(yōu)則優(yōu)”的原則,優(yōu)化辦事流程,確保面向群眾服務的工作事項能在第一時間進入辦的狀態(tài),做到優(yōu)質、便捷服務。

第三條 縮短工作時限。對各類事項,能當場辦結的當場辦結;對部分不能現場辦結的事項,明確辦理時限,在許諾的時限內辦結,全力提升工作時效。

第四條 落實效能工作制。認真落實崗位責任制、首問負責制、一次性告知制、限時辦結制、責任追究制等制度。積極推行延時服務制,即工作人員在下班時,只要沒有離開工作場所,只要有辦事對象,仍要熱情接待,按程序受理,主動延長服務時間,直至把工作辦理完畢。

第五條 強化責任追究。分管領導對“馬上就辦”的事項負直接領導責任,負責指導、調度、督查,協(xié)調解決問題,把握工作質量,保證辦理時效、確保按時辦結。對未能有效落實“馬上就辦”工作責任制的,將按照責任追究制度對責任人進行責任追究。

責任編輯:湯少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