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蕉城區(qū)對一起非法持有槍支案開展公開聽證

夫妻爭吵女兒報警 男子主動上交槍支

2017-06-19 09:26 來源:寧德網 吳寧寧

寧德網消息(記者 吳寧寧 通訊員 陸述娟) 日前,蕉城區(qū)檢察院對一起由公安機關提請批準逮捕的非法持有槍支案件進行公開聽證,邀請市檢察院偵查監(jiān)督處檢察人員、人大代表、政協(xié)委員、律師、公安機關偵查人員、犯罪嫌疑人居住地村干部及嫌疑人家屬參加此次聽證會。

據(jù)悉,犯罪嫌疑人林某于2016年初撿到一把射釘槍,把槍帶回家中放在雜物間一直沒有使用。一日,犯罪嫌疑人林某與其妻發(fā)生爭吵,其女兒見雙方爭吵激烈便撥打110報警。見到警察上門,林某妻子便勸說把撿來的槍支交給警察。于是,林某便主動上交了槍支。經寧德市公安局物證鑒定所鑒定,該射釘槍屬以火藥燃燒為動力的槍支。公安機關以林某有家庭暴力行為,對其妻子人身具有現(xiàn)實危險性,向檢察機關提請批準逮捕。

公開聽證會上,參會人員就案件事實和社會危險性進行提問,提出意見。如嫌疑人妻子表示,夫妻雙方平時感情不錯,因瑣事吵架,一時情急有互相推搡對方,但均未受傷;丈夫是家里主要勞動力,如若逮捕會造成家庭經濟困難;其女兒認為是其撥打110找來警察導致父親被關押,現(xiàn)在造成其極大的負罪感和心理負擔。市檢察院偵查監(jiān)督處檢察人員表示,對于涉槍案件,鑒于其社會危險性較大,司法機關一直秉承審慎的態(tài)度。本案中,提請批準逮捕的理由系林某有家庭暴力,與本案并沒有直接關聯(lián);另從槍支來源、未成年人保護及社會危險性等方面綜合考慮,建議對林某作出不批準逮捕的決定。

最終,蕉城區(qū)檢察院在充分聽取各方意見和評議基礎上,對犯罪嫌疑人林某作出相對不捕的決定。

■法條鏈接>>>

《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條 【非法持有、私藏槍支、彈藥罪】違反槍支管理規(guī)定,非法持有、私藏槍支、彈藥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節(jié)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責任編輯:劉寧芬

關鍵詞

林某 槍支 危險性 嫌疑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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