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催討高利貸 福鼎三男子非法拘禁施暴獲刑
寧德網(wǎng)消息(寧德晚報記者 陳健 通訊員 劉常娟) 言語恐嚇、持匕首威脅、拖至公墓實施毆打……福鼎三男子為討回債務(wù)對他人實施暴力,最終三人均獲刑。
據(jù)介紹,去年10月某日凌晨,被告人陳某靜糾集被告人李某偉,搜尋拖欠高利貸的洪某,最終在福鼎市山前街道某便利超市附近找到洪某,并召集被告人鄭某團駕車前來接應(yīng)。
在陳某靜持匕首威脅洪某還款不成后,三人將洪某拖拽至鄭某團車內(nèi),先后帶到某工業(yè)園區(qū)、陳某靜和洪某家中,接二連三地向其討要所欠的高利貸。
當天傍晚,陳某靜等人從洪某家中離開。4個小時后,三人又折回洪某家,將其帶至福鼎市某公墓旁空地上,不僅言語威脅還踢打其臀部、腹部等處。被施暴后洪某因害怕不得不與陳某靜等人同行,后趁陳某靜、鄭某團兩人不注意,在被帶往福鼎市中匯廣場附近時,通知其妹妹向公安機關(guān)報警,最終成功獲救。陳某靜和鄭某團當場被警方抓獲。作為同伙的李某偉也在陳某靜的動員下主動自首。經(jīng)鑒定,被害人洪某左唇部口腔粘膜破損,雙側(cè)臀部皮膚軟組織挫傷,傷情屬輕微傷。
法院經(jīng)審理認為,被告人陳某靜、鄭某團、李某偉為索取法律不予保護的債務(wù),結(jié)伙非法剝奪他人人身自由并實施毆打,致一人輕微傷,其行為均已構(gòu)成非法拘禁罪,結(jié)合被告人陳某靜的表現(xiàn),被告人李某偉的自首情節(jié),并根據(jù)三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地位等情節(jié),法院分別依法以非法拘禁罪判處被告人陳某靜有期徒刑一年一個月、被告人鄭某團有期徒刑十個月、被告人李某偉有期徒刑九個月。
責任編輯:卓金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