沒有借條只憑轉賬憑證 債權人討錢獲法院支持
寧德網(wǎng)消息(記者 陳健)有句話說:“談錢傷感情,談感情傷錢。”朋友遇到急事需要借錢,有人怕傷了兩人的感情,不打借條就把錢借出去,結果還錢時卻起了糾紛。近日,福安市民陳先生就遇到這情況,好在最后憑借款時的轉賬憑證,他的訴求才獲得法院支持。
據(jù)介紹,2013年8月5日,吳某某因資金周轉需要向陳某借款10萬元,吳某某未出具借條,雙方未明確約定借款利息和借款期限。同日,陳某通過銀行轉賬方式向吳某某交付借款10萬元。借款后,經陳某多次催討,吳某某未能清償借款,陳某遂向法院提起訴訟。
福安市法院經審理認為,轉賬憑證形式合法、內容真實,可以證明陳某向吳某某轉賬10萬元的事實,吳某某辯稱上述10萬元款項并非借款,但并未提出證據(jù)予以證明,應承擔舉證不能的法律后果,同時證人的證言進一步證明借貸事實的真實性,故上述款項可以認定為借款。因雙方未明確約定借款利息和借款期限,應視為不定期無息借貸,陳某有權要求吳某某在合理期限內償還借款10萬元,利息的計算依法調整按年利率6%標準,從起訴之日起計至實際還款之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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