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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年前搶劫殺人3名嫌犯歸案 最高檢核準追訴

2017-07-21 16:21 來源:寧德網 吳寧寧,陳妙珠

寧德網消息(記者 吳寧寧 通訊員 陳妙珠) 近日,最高人民檢察院核準追訴福安市人民檢察院審查逮捕的26年前一起搶劫殺人案犯罪嫌疑人周某、王某、宋某。該案系省檢察機關首例在審查逮捕環(huán)節(jié)核準追訴的案件,同時也是繼前不久尤溪縣檢察院成功追訴一名23年前搶劫殺人案嫌疑人后我省檢察機關辦理的又一起超過20年追訴期的刑事追訴案件。

26年前的三名兇手歸案

1991年3月23日,犯罪嫌疑人周某、王某、宋某三人經預謀攜帶三角銼刀,進入福安市東新路1號夢云服裝店內實施盜竊。被店主連某發(fā)現后,三人持三角銼刀捅刺被害人連某胸、臉等部位致其死亡,而后翻找店內抽屜,劫取錢財后逃離現場。福安市公安局在現場勘查過程中提取血指紋三枚,并錄入省公安廳指掌紋庫。2016年12月,王某的指紋被比對成功,確定系該案的犯罪嫌疑人。2017年1月,三名犯罪嫌疑人相繼被抓獲歸案。

案件已超過20年追訴期

三名犯罪嫌疑人被抓獲歸案時,該案已經過去了26年。根據刑法“從舊兼從輕”原則及相關司法解釋,本案的訴訟時效適用1979年刑法第七十六條、第七十七條之規(guī)定,本案法定最高刑為無期徒刑或死刑,其追訴時效期限為20年。1991年案發(fā)時,因案件線索較少及偵查手段有限,犯罪嫌疑人身份無法查明,故無法采取強制措施,該案不符合“在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采取強制措施以后逃避偵查或者審判的,不受訴訟期限的限制”規(guī)定。因此,三名犯罪嫌疑人被抓獲歸案時,本案已經超過追訴時效期限。是否必須追訴,是辦案人員首先必須面對的問題。

檢察機關提前介入引導取證

該案引起檢察機關高度重視。2016年12月,在鎖定該案犯罪嫌疑人后,寧德、福安兩級檢察院偵查部門立即派員介入偵查,引導偵查機關全面收集、固定證據,并對偵查活動是否合法進行監(jiān)督,同時呈報省人民檢察院。

省人民檢察院獲悉該案后,派員介入并全程跟蹤。在此期間,檢察機關督促公安機關對該案提請批準逮捕同時報請核準追訴,并做好被害人近親屬的釋法說理、信訪引導工作,對可能引發(fā)的辦案風險進行評估,做好應對預案。該案報請核準追訴后,福安市人民檢察院主動聽取被害人妻兒意見,詢問案發(fā)時偵查人員辦案情況等調查工作。省、市兩級檢察院也分別通過召開被害人連某所在社區(qū)、單位相關人員座談會、走訪、詢問被害人近親屬、聽取辯護人意見等方式,開展必要調查、核實工作。

作出批準逮捕決定

福安市人民檢察院經審查認為,三名犯罪嫌疑人犯罪情節(jié)惡劣、后果嚴重,必須追訴且符合決定逮捕條件。2017年3月1日,福安市檢察院根據最高檢2012年《關于辦理核準追訴案件若干問題的決定》第四條“偵查機關報請核準追訴并提請逮捕犯罪嫌疑人,人民檢察院審查認為必須追訴而且符合法定逮捕條件的,可以依法批準逮捕”的規(guī)定,以涉嫌搶劫罪對犯罪嫌疑人周某、王某、宋某作出批準逮捕決定。

最高檢核準追訴

最高人民檢察院經研究認為,犯罪嫌疑人周某、王某、宋某涉嫌搶劫罪致一人死亡,雖然已超過20年追訴期限,但情節(jié)惡劣、后果嚴重,依法必須追訴。2017年5月27日,最高人民檢察院決定對三名犯罪嫌疑人予以核準追訴。目前,福安市人民檢察院正根據最高人民檢察院核準追訴此案的決定,進一步加強對公安機關偵查取證工作的跟蹤監(jiān)督,確保案件盡快移送審查起訴。

責任編輯:葉朝玉

關鍵詞

追訴 犯罪 嫌疑人 核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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