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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資質(zhì)擅自開工致1人死亡 工程3名承包責任人獲刑

2016-09-20 10:12 來源:寧德網(wǎng) 陳健,黃才嘉

寧德網(wǎng)消息(記者  陳健  通訊員  黃才嘉)所謂“沒有金剛鉆,不攬瓷器活”??墒歉0驳年惸城濉㈥惸筹w、陳某龍等3人,在未取得承攬建筑工程相應資質(zhì)的情況下,竟承包下水道清淤工程,最終釀成1名工人死亡、4人受傷的慘劇。日前,陳某清、陳某飛、陳某龍等3人站到了福安法院的被告席上。福安法院審理后以構(gòu)成重大責任事故罪,判處陳某清、陳某飛、陳某龍3人有期徒刑一年二個月,緩刑一年六個月。

據(jù)該法院介紹,2014年8月初,陳某清、陳某飛、陳某龍在未取得承攬建筑工程相應資質(zhì)的情況下,共同承包福安市坂中鄉(xiāng)銅巖村下水道清淤工程。2014年8月6日15時許,陳某清、陳某飛、陳某龍在未對陳某年、陳某生、陳某明、陳某奇、郭某英等人進行培訓、未配備安全生產(chǎn)管理人員、未制定相關安全管理制度、未對現(xiàn)場危險源進行排查等情形下,要求上述施工人員雨后在地勢較低的下水道內(nèi)進行清淤作業(yè),后因清淤時恰逢陣雨,積水下泄,致使陳某奇、陳某年、陳某明、陳某生、郭某英被水流沖走,其中陳某奇、陳某年、陳某明、陳某生獲救,郭某英因顱腦受撞擊死亡。案發(fā)后,陳某清、陳某飛、陳某龍分別賠償郭某英親屬180000元、90000元、90000元,取得對方諒解;銅巖村村委分別賠償郭某英親屬、陳某年、陳某生、陳某明、陳某奇360000元、2000元、2600元、2000元、2000元。

福安法院經(jīng)審理認為,陳某清、陳某飛、陳某龍在生產(chǎn)、作業(yè)中違反有關安全管理的規(guī)定,因而發(fā)生致1人死亡、4人受傷的重大傷亡事故,其行為均已構(gòu)成重大責任事故罪。因此,福安法院以重大責任事故罪,判處陳某清、陳某飛、陳某龍3人有期徒刑一年二個月,緩刑一年六個月。

責任編輯:葉朝玉

關鍵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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