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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找道士看病精神病發(fā)作 手持菜刀砍傷他人

2016-04-18 08:56 來源:寧德網(wǎng) 陳健,羅彥霏 邱武敏

寧德網(wǎng)消息(記者 陳健 通訊員 羅彥霏 邱武敏) 男子雷某患有精神疾病,一日來到福安某道觀找道士陳某看病,不料看病期間精神疾病發(fā)作,雷某手持兩把菜刀在道觀內將道士陳某砍至九級傷殘。案發(fā)后,雙方因賠償問題僵持不下。近日,經福安法院協(xié)調雙方達成協(xié)議,雷某一次性補償陳某39000元,陳某不再追究雷某相關民事責任。

據(jù)介紹,原告陳某是福安某道觀道士,兩被告雷某和林某是一對夫妻。2015年4月28日上午6時許,林某帶著被告雷某到某道觀找道士陳某治病。治病期間,雷某突然發(fā)病,竟手持兩把菜刀在道觀內無故追砍道士陳某,導致陳某頭皮裂傷21.1cn、面部裂傷3.8cm、雙側頂骨、枕骨骨折。經福安市公安局法醫(yī)鑒定,陳某傷情為輕傷一級;經司法鑒定,原告為九級傷殘。案發(fā)后,雷某因涉嫌故意傷害罪,于2015年7月22日被福安市公安局監(jiān)視居住。

2015年9月17日,福建省精神衛(wèi)生中心出具司法鑒定書,鑒定結論認為雷某患精神分裂癥,無刑事責任能力。后原告陳某訴至福安法院請求判令:被告林某賠償其誤工費、護理費、營養(yǎng)費、殘疾賠償金、傷情鑒定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精神損害撫慰金損失共計人民幣125830元,并承擔訴訟費。

法院考慮到雷某是精神病人,在對陳某實施傷害的過程中屬于發(fā)病期間,不具備刑事責任能力,而非故意傷害陳某,且兩被告在家境并不寬裕的情況下愿意賠償原告陳某。承辦法官為此多次組織雙方協(xié)調,最終經法院調解,雷某及其家屬與道士陳某達成一致意見:雷某家屬同意一次性賠償被告陳某誤工費、護理費、營養(yǎng)費、殘疾賠償金、傷情鑒定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精神損害撫慰金合計39000元。雷某家屬當即支付該賠償款,陳某承諾不再追究雷某其他相關民事責任。

責任編輯:葉朝玉

關鍵詞

雷某 陳某 道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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