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立法目的與依據】為了加強對寧德市木拱廊橋的保護和管理,促進木拱橋傳統營造技藝的傳承和發(fā)展,弘揚中華優(yōu)秀傳統文化,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非物質文化遺產法》和《福建省傳統風貌建筑保護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guī),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適用范圍】本市行政區(qū)域內木拱廊橋的認定、保護、管理和利用,以及木拱橋傳統營造技藝的保護、傳承和發(fā)展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名稱定義】本條例所稱木拱廊橋,是指本市行政區(qū)域內,采用木拱橋傳統營造技藝建造,具有歷史、文化、藝術、科學價值的木拱廊橋。包括:
(一)國務院和省、市、縣(市、區(qū))人民政府公布為文物保護單位的木拱廊橋;
(二)縣(市、區(qū))人民政府或者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門公布為文物點的木拱廊橋;
(三)采用木拱橋傳統營造技藝建造、具有歷史文化藝術價值、尚未被認定公布為文物的其他木拱廊橋。
本條例所稱木拱橋傳統營造技藝,是指列入國家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名錄的木拱廊橋營造技藝。
第四條【保護原則】木拱廊橋的保護,應當遵循全面保護、安全第一、屬地管理、合理利用的原則,確保木拱廊橋真實、完整和安全。
第五條【政府職責】市、縣(市、區(qū))人民政府應當加強木拱廊橋保護工作,將木拱廊橋保護事業(yè)納入本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fā)展規(guī)劃、國土空間規(guī)劃,統籌協調木拱廊橋保護和木拱橋傳統營造技藝傳承發(fā)展工作,建立健全安全責任、風險評估等機制,并將有關工作經費列入本級財政預算,建立與經濟發(fā)展相適應的經費保障機制,設立木拱廊橋保護專項資金。專項資金使用和管理的具體辦法,由市財政部門會同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門制定。
第六條【部門職責】市、縣(市、區(qū))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門負責統一指導、協調和監(jiān)督本行政區(qū)域內的木拱廊橋的保護管理工作。
市、縣(市、區(qū))住房和城鄉(xiāng)建設主管部門負責屬于傳統風貌建筑的木拱廊橋的管理保護工作。
市、縣(市、區(qū))民族宗教、公安、財政、自然資源、生態(tài)環(huán)境、交通運輸、水行政、農業(yè)農村、應急管理、林業(yè)、消防救援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共同做好木拱廊橋保護的相關工作。
第七條【鄉(xiāng)鎮(zhèn)職責】鄉(xiāng)(鎮(zhèn))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按照屬地原則做好木拱廊橋的保護和管理,承擔以下工作職責:
(一)落實木拱廊橋防蟲、防火、防洪、防盜等安全責任和措施,定期組織開展安全隱患排查整治和應急演練;
(二)鼓勵和支持開展木拱橋傳統營造技藝傳承活動;
(三)合理開發(fā)利用木拱廊橋資源;
(四)定期開展宣傳活動,提高群眾保護意識;
(五)依法制止違反木拱廊橋保護規(guī)定的行為;
(六)確定安全管理員;
(七)指導、督促村(居)民委員會協助做好木拱廊橋保護工作。
第八條【村居職責】木拱廊橋所在地村(居)民委員會協助做好以下工作:
(一)制定村規(guī)民約,指導、督促村(居)民按照木拱廊橋保護要求,合理使用木拱廊橋;
(二)收集、保護散落的木拱廊橋構件,并及時向鄉(xiāng)(鎮(zhèn))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報告;
(三)開展木拱廊橋的火災預防、撲救等工作;
(四)勸阻、制止違反木拱廊橋保護規(guī)定的行為。
第九條【安全管理員】安全管理員履行以下義務:
(一)進行日常巡查、保養(yǎng)、維護,保持木拱廊橋整潔;
(二)發(fā)現危害木拱廊橋安全險情時,立即向當地村委會或者人民政府報告;
(三)勸阻、制止違反木拱廊橋保護規(guī)定的行為;
(四)接受文化和旅游、住房和城鄉(xiāng)建設管理、消防救援等有關部門的監(jiān)督、指導和培訓;
(五)其他依法或者依據約定應當履行的保護義務。
第十條【專項調查】市、縣(市、區(qū))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門應當開展木拱廊橋專項調查,全面了解掌握木拱廊橋保存現狀。
縣(市、區(qū))人民政府應當對納入保護名錄的木拱廊橋及其附屬物建立信息數據庫,有序開展精細化測繪,編制系列圖錄和測繪集,完善學術、史志、測繪、維修、監(jiān)測等相關的文字和影像資料,全面留取廊橋信息。
前款所稱附屬物包括:
(一)木拱廊橋的碑刻、匾額、石木構件等附屬構件;
(二)與木拱廊橋相關聯的橋屋、古民居、宮觀寺廟、路亭驛站等古建筑;
(三)其他具有關聯保護價值的對象。
第十一條【名錄管理】本市木拱廊橋保護實施名錄制,縣(市、區(qū))人民政府根據當地木拱廊橋的實際情況向市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門申報保護名單,經專家論證,市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門審核后,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公布。
保護名錄需要調整的,由市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門組織專家進行論證,提出審查意見,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公布。
第十二條【整體保護】木拱廊橋與其相互依存的自然景觀和環(huán)境,應當進行整體保護。木拱廊橋保護范圍和建設控制地帶內,具有歷史文化藝術保護價值、尚未被認定為文物的附屬物列入保護名錄一并保護。附屬物屬于集體所有或者私人所有的,列入保護名錄時,應當征求所有權人的意見。
第十三條【區(qū)域劃分】縣(市、區(qū))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門應當在本條例施行后一年內會同自然資源、住房和城鄉(xiāng)建設等部門,確定木拱廊橋保護范圍、建設控制地帶、環(huán)境協調區(qū),組織有關部門、專家進行論證,報同級人民政府批準后向社會公布。
前款所稱環(huán)境協調區(qū),是指為保護周邊環(huán)境與木拱廊橋風格整體一致性而劃出的協調保護區(qū)域。
第十四條【保護標志】縣(市、區(qū))人民政府應當對納入保護名錄的木拱廊橋及其附屬物設置保護標志、界樁界標。保護標志內容應當包括橋名、地點、級別、年代、附屬物、保護范圍、建設控制地帶、環(huán)境協調區(qū)等。保護標志制作標準由市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門統一規(guī)定。
第十五條【原址保護】木拱廊橋實施原址保護。因公共利益需要進行項目建設,木拱廊橋無法實施原址保護的,可以實施遷移異地保護。屬于文物的,建設單位應當依法履行報批手續(xù);不屬于文物的,建設單位應當有完善的遷移方案,并征求當地文化和旅游、住房和城鄉(xiāng)建設部門意見,報同級人民政府批準。
第十六條【項目建設】建設項目選址涉及木拱廊橋的,選址方案應當事先征求同級文化和旅游、住房和城鄉(xiāng)建設主管部門的意見。
在木拱廊橋的保護范圍內,不得建設污染木拱廊橋的建筑物、構筑物以及其他設施。對木拱廊橋造成污染的建筑物、構筑物以及其他設施,應當限期治理。
在木拱廊橋的保護范圍和環(huán)境協調區(qū)內進行工程建設,應當與木拱廊橋相協調,不得破壞木拱廊橋的歷史風貌;屬于文物的,工程設計方案應當依法履行報批手續(xù);不屬于文物的,工程設計方案應當征求同級文化和旅游、住房和城鄉(xiāng)建設主管部門意見。
第十七條【施工要求】木拱廊橋修繕、遷移和重建,屬于文物的,應當由取得相應文物保護工程施工資質的單位承擔,并依法履行報批手續(xù);不屬于文物的,可以由取得相應文物保護工程施工資質的單位承擔,也可以由本市木拱橋傳統營造技藝傳承人、項目保護單位承擔,并報縣(市、區(qū))文化和旅游主管、住房和城鄉(xiāng)建設部門備案。
工程設計、施工過程中,應當有本市木拱橋傳統營造技藝代表性傳承人任技術顧問,并做好詳細測繪、信息記錄和檔案資料保存工作。
第十八條【安防要求】縣(市、區(qū))人民政府應當組織開展消防宣傳培訓、火災隱患排查整治和消防應急演練,加強木拱廊橋消防工作監(jiān)督管理和應急突發(fā)事件處置。木拱廊橋的消防設施、消防器材的設置和管理,應當符合有關消防規(guī)范和標準要求。
鼓勵在不損害木拱廊橋建筑結構和歷史風貌的前提下,采用信息化智能技術手段配備視頻監(jiān)控、火災報警、安全預警設施。木拱廊橋地處林區(qū)的,應當設立森林防火隔離帶。
第十九條【風險評估】縣(市、區(qū))人民政府應當組織專業(yè)技術團隊和當地工匠隊伍,開展常態(tài)化巡查檢修,重點關注木拱廊橋結構安全、消防和安防情況、周邊環(huán)境變化等,探索開展結構穩(wěn)定性專項技術監(jiān)測及防汛聯動機制。
因自然災害或者其他因素致使木拱廊橋有損毀危險的,縣(市、區(qū))人民政府應當組織實施可逆性的搶險加固工程,并及時報告市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門。
第二十條【非遺傳承】市、縣(市、區(qū))人民政府應當采取下列措施,推動傳播木拱廊橋文化,傳承木拱橋傳統營造技藝:
(一)支持木拱橋傳統營造技藝傳承人培養(yǎng);
(二)做好木拱橋傳統營造技藝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傳承人的評審、認定工作;
(三)充分挖掘木拱廊橋文化資源,推動木拱廊橋觀光、體驗、休閑、研學等多種形式的旅游項目,促進木拱廊橋文旅文創(chuàng)融合發(fā)展;
(四)傳承、傳播木拱廊橋文化的其他措施。
第二十一條【合理利用】鼓勵和支持通過以下方式依法合理利用木拱廊橋:
(一)采用木拱橋傳統營造技藝新建木拱廊橋;
(二)開辦博物館、展示館等場館;
(三)開設傳承基地、體驗基地;
(四)出版書籍和音像資料;
(五)開發(fā)旅游景點;
(六)興辦文化創(chuàng)意產業(yè);
(七)出資認修、認護、認建;
(八)開展志愿服務活動;
(九)開展專題研究、考古調查、勘察測繪、文化價值等研究工作;
(十)其他有利于木拱廊橋保護的利用方式。
新建用于公益性的木拱廊橋,縣(市、區(qū))人民政府、鄉(xiāng)(鎮(zhèn))人民政府和街道辦事處可以給予財政獎補。
第二十二條【禁止行為】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實施下列行為:
(一)違法拆除木拱廊橋及其附屬物;
(二)在木拱廊橋上安裝、敷設與保護無關的設備、管線;
(三)損毀或者擅自移動、拆除木拱廊橋保護標志、界樁界標;
(四)在木拱廊橋及其附屬物上刻劃、涂污或者任意張貼廣告等;
(五)在木拱廊橋保護范圍內吸煙、燃放煙花爆竹、焚燒祭祀品等使用明火的行為;
(六)危害木拱廊橋安全的其他行為。
第二十三條【法律責任】違反本條例有關規(guī)定,有關法律、法規(guī)已有處罰規(guī)定的,從其規(guī)定。
第二十四條【法律責任】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二條規(guī)定的,按照下列規(guī)定予以處罰:
(一)違反第二項規(guī)定,在木拱廊橋上安裝、敷設與保護無關的設備、管線的,由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拆除或者恢復原狀,對個人處二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對單位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二)違反第三項規(guī)定,損毀或者擅自移動、拆除木拱廊橋保護標志、界樁界標的,由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逾期未改正的,處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
(三)違反第四項規(guī)定,在木拱廊橋及其附屬物上實施刻劃、涂污或者任意張貼廣告等行為的,由公安機關所在單位給予警告,并處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五條【施行日期】本條例自年月日起施行。
責任編輯:鄭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