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寧德市紅色文化遺存保護條例》(以下簡稱《條例》)于2020年4月22日經市四屆人大常委會第三十一次會議審議通過;2020年6月1日,省十三屆人大常委會第十九次會議批準了該《條例》,自2020年9月1日起施行。在《條例》公布之際,市人大常委會副主任、人大法制委主任委員馮桂華就《條例》有關問題回答了記者的提問。
問:為什么要制定這部《條例》?
答:寧德是全國著名的蘇區(qū)和老區(qū),是土地革命戰(zhàn)爭時期全國八大革命根據地之一和三年游擊戰(zhàn)爭時期南方8省15個游擊區(qū)之一。全市有眾多的紅色文化遺存,蘊含著中國共產黨團結帶領寧德人民艱苦奮斗、勇于犧牲、敢于勝利的革命精神和厚重的紅色歷史文化內涵,具有鮮明的紅色基因和強烈的感染力。近年來,我市在保護紅色文化遺存、加強革命傳統(tǒng)教育、傳承和弘揚紅色文化方面做了大量工作。但由于一些地方保護意識不強、經費投入不足、專業(yè)人才匱乏等原因,我市部分不可移動紅色文化遺存出現年久失修、消防隱患多、基礎設施落后等問題,迫切需要采取更加有力的措施予以搶救和保護。因此,針對我市紅色文化遺存保護現狀,制定出臺一部可操作性強的紅色文化遺存保護條例十分必要?!稐l例》的制定和頒布是我市深入開展“不忘初心、牢記使命”主題教育,深入貫徹落實習近平總書記關于傳承紅色基因、發(fā)揚革命精神的一系列重要論述的一項有力舉措和具體行動,將對我市保護紅色文化遺存、加強革命傳統(tǒng)教育、傳承紅色文化、弘揚“閩東之光”提供重要法治保障。
問:《條例》是如何制定通過的?
答:市委高度重視《條例》制定工作,市委常委會多次聽取了市人大常委黨組有關立法工作情況的匯報,從《條例》列入立法規(guī)劃、年度立法計劃到《條例》具體條文內容等,逐一進行了研究,明確了相關意見和要求。2019年6月14日,市政府向市人大常委會提交《條例(草案)》的議案;2019年8月、10月和2020年4月,《條例》經市四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四次、第二十五次、第三十一次會議三次審議后表決通過。2020年6月1日,省十三屆人大常委會第十九次會議表決通過《福建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批準<寧德市紅色文化遺存保護條例>的決定》。
《條例》的制定,經歷了充分醞釀、科學論證、征求意見、反復修改、數易其稿、形成共識的過程,充分體現了科學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的原則。
問:對于政府及有關職能部門在紅色文化遺存保護工作中的職責,《條例》作了哪些規(guī)定?
答:《條例》遵循保護為主、搶救第一、屬地管理、合理利用的原則。規(guī)定市、縣(市、區(qū))人民政府應當將紅色文化遺存保護事業(yè)納入本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fā)展規(guī)劃、國土空間規(guī)劃,統(tǒng)籌協(xié)調紅色文化遺存保護工作中的重大問題,并將紅色文化遺存保護工作經費列入本級財政預算,建立與經濟發(fā)展相適應的經費保障機制,設立紅色文化遺存保護專項資金。規(guī)定市、縣(市、區(qū))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門負責指導、協(xié)調和監(jiān)督本行政區(qū)域內的紅色文化遺存的保護管理工作,黨史方志、民政、退役軍人事務等相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紅色文化遺存保護的相關工作,鄉(xiāng)(鎮(zhèn))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按屬地原則做好紅色文化遺存的保護工作,村民委員會、社區(qū)居民委員會協(xié)助做好紅色文化遺存保護工作。
問:《條例》對紅色文化遺存保護和管理方面作了哪些規(guī)定?
答:《條例》從我市紅色文化遺存保護實際出發(fā),突出問題導向和地方特色,在保護和管理方面作出一些具有針對性和可操作性的制度設計。一是要求制定規(guī)劃。規(guī)定市、縣(市、區(qū))人民政府在《條例》實施后一年內制定專項規(guī)劃,報同級人大常委會備案。二是要求普查建檔。《條例》規(guī)定市、縣(市、區(qū))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門應當會同黨史方志、民政、退役軍人事務等部門開展紅色文化遺存普查工作,根據遺存重要程度,建立遺存普查檔案。三是實施名錄管理?!稐l例》對我市的紅色文化遺存認定和調整程序進行規(guī)定,由市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門組織專家進行論證,提出審查意見,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公布。四是設置保護標志?!稐l例》規(guī)定縣(市、區(qū))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門應當在紅色文化遺存保護名錄公布之日起六個月內,完成對已公布的不可移動紅色文化遺存保護標志的設置。五是實行原址保護?!稐l例》規(guī)定項目建設選址應當采取相應的措施對不可移動紅色文化遺存進行保護,合理劃定不可移動紅色文化遺存保護范圍及相應建設要求。六是明確遺存保護責任人及其責任。《條例》規(guī)定三種情形下如何界定遺存保護責任人及其具體責任,同時還規(guī)定了保護責任人關于不可移動紅色文化遺存修繕方案的報批程序。
問:《條例》對紅色文化遺存的合理利用作了哪些規(guī)定?
答:《條例》鼓勵對紅色文化遺存進行合理利用,打造紅色文化品牌。具備開放條件的紅色文化遺存應當向公眾開放,紅色文化資源豐富的縣(市、區(qū))應當建設紅色文化博物館、紀念館或者展示館;鼓勵社會各界開展與紅色文化遺存有關的理論和應用研究;鼓勵和支持社會資本參與紅色文化遺存的保護與利用;利用紅色文化遺存開展愛國主義和革命傳統(tǒng)教育;推進紅色文化與紅色旅游、鄉(xiāng)村振興融合發(fā)展。
問:《條例》在法律責任方面作了哪些規(guī)定?
答:一是設置轉致條款,對《條例》中規(guī)定的禁止性行為,法律法規(guī)已規(guī)定法律責任的,條文中不再重復。二是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對在不可移動紅色文化遺存保護范圍內從事禁止性行為設置了相應罰則。三是對以歪曲、貶損、丑化等方式利用紅色文化遺存的行為予以處罰。四是對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不依法履職、履職不作為的行為設置了對應的法律責任。
責任編輯:鄭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