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許可依法對市一屆人大代表林龍飛采取強制措施并暫時停止其執(zhí)行代表職務的決定

作者:佚名文章來源:寧德市人大更新時間:2004-10-28 16:23

2003年11月27日寧德市第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次會議通過)

  寧德市人大消息 根據(jù)寧德市人民檢察院《報請許可對寧德市第一屆人大代表林龍飛采取強制措施的報告》,市一屆人大代表林龍飛因涉嫌受賄罪,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法》第三十條、第四十條和《福建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法〉辦法》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七條的規(guī)定,寧德市人大常委會決定,許可寧德市人民檢察院依法對市一屆人大代表林龍飛采取強制措施,本決定通過之日起暫時停止其執(zhí)行代表職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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